一. 開宗明義
0. 經濟乃『經世濟俗』、『經國濟民』
Y = F( X ) = F( 人 , 地 , 物 , 貨 , 事 , 器 , 腦 , 值 )
人:人盡其才
地:地盡其利
物:物盡其用
貨:貨暢其流
事:事盡其善
器:器盡其利
腦:腦盡其能
值:各盡所能,各取所值
即在 X = (『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事盡其善』, 『器盡其利』, 『腦盡其能』,『 盡所能取所值』)的充分必要條件下,政府落實 F =『發展經濟』,以使台灣社會達到『Y = 富強康樂 = (富裕 , 強盛 , 康健 , 樂利)』的境界。
1.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經濟政策
徹底落實兼顧環境面與經濟面的『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之經濟政策。
2.『解行相應』
這份經濟政策綱領列出了政府『發展經濟』的大政方針, 並提出一些具體的指示,以使各有關方面『解行相應』之。
二. 目標
3. 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持續、穩健及最佳效益的運行和發展
以無形的『市場機制』為主,有形的『政府調控』為輔,把主、輔二者有機的加以結合運作,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持續、穩健及最佳效益的運行和發展;
4.『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的相輔相成
a. 在『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運作下,政府推出適當的『經濟政策』
為達到最佳的『環境保護』、『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為目標,從而惠及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政府及環境,『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的相輔相成是達成上述目標的一種途徑、方法,而非最終目的;
b. 維護『市場機制』自由運行,並盡量減少被干預
(a)為維持經濟發展和厚植經濟競爭力,政府不會單就經營者的數目、經營的規模,或新加入者所面對的一般商業限制等因素,而干預『市場機制』所產生的力量;
(b)只有在市場出現了缺點或市場機制出現失靈情況,以致限制了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機會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使台灣的整體利益受損時,政府才會採取必要的措施;
(c)政府會一方面考慮經濟發展的政策,另一方面顧及其他的政策考慮因素(例如審慎的監管、服務的可靠性、社會服務承諾、安全規定等),務求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三.維護市場邁向『完全競爭』的原則
5. 政府掌握先機,以適當的政策主導、規範所有公私部門、機構遵守有助市場『完全競爭』的『經濟發展』之原則,以有效地提升『經濟發展』所產生的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
a. 盡量依賴『市場機制』,減少不必要的干預;
b. 維持公平的經營環境;
c. 依據具有下列特質的方法,盡量避免不明確情況之發生,以及增加市場參與者對制度的公正和可預測性的信心:
(a)實施一貫性的政策;
(b)運作上具透明度和職責性;
(c)嚴格遵守並執行公平和非歧視性的標準和經營方法。
四.限制性經營方法
6.政府明白,並非所有限制進入市場的機會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的經營方法,都會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只有那些既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又不符合台灣整體利益的經營方法,才須予以注意。政府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某種經營方法是否具有限制性、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以及有違台灣整體利益。經營方法的原有目的和影響,以及相關的市場或經濟情況等等因素,都必須一併加以考慮。
7.政府必須按個別情況研究各種經營方法。因此,把限制性經營方法籠統地歸納起來,不但有困難,而且容易產生誤解。下面列出一些可能值得更深入探討的經營方法,以做為說明:
a.操縱價格*:
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增加買家的成本,以及具有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的影響;
b.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和生產限額*:
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增加買家的成本、減少買家的選擇和產品的供應,及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
c.聯合抵制*:
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剝奪抵制對象可得的供應或選擇,和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
d.於同業工會或專業團體成員之間訂立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
以拒絕給予新加入者進入市場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及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
8.政府事先要了解某項經濟行為、行動或活動是否違反競爭原則,並不能夠單由該經濟行為、行動或活動的經營規模或市場佔有率本身來決定。決定性的因素是:該經濟行為、行動或活動是否濫用其擁有市場支配的優勢,限制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機會和市場內競逐的機會,引發減低經濟效益或妨礙自由貿易,從而損害台灣的整體利益。因此,政府必須按個別情況研討每一般案。下面列出一些涉及濫用市場地位的例子,以做為說明:
a.掠奪性的行為:
例如在一些進入市場和在市場內競逐均有限制的經濟行為、行動或活動範疇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貨品,令競爭同業不能立足市場,然後大幅提高價格;
b.為沒有現成代替品的產品或服務釐定最低零售價;
c.規定供應某些特定產品或服務時,買家須一併購買其他特定產品或服務或接納某些限制,而這些限制,並非為了保證品質、符合安全規定、提供足夠服務或達致其他合理的目的。
五.方法
9.對於透過競爭來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最佳方法,現時並無國際標準或共識。雖然一些經濟體系訂立了競爭法例,但其管制範圍、執行機制和補救方法卻有很大的差異,另外亦有一些經濟體系避免採用立法的途徑。各經濟體系的取向,主要受到本身的社會特色、發展歷史和社會經濟背景所影響。
10.台灣是一個小規模和以外貿為主的經濟體系,已具有高度競爭性,因此政府認為沒有需要制定全面的競爭法。為保持競爭政策的整體一致性,政府會藉著這份政策綱領,建立一個全面、具透明度和涵蓋範圍廣泛的『經濟發展』政策和提升『競爭力』的架構,針對不同行業制定有關的管理措施(包括法律以外的工具)。
11.就台灣來說,政府透過開放競爭,以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方法是:
a.加強公眾的認知,使他們知道競爭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重要性;
b.找出政府和其他公營機構對每個行業所設的障礙和限制,並確定它們是否會限制進入市場的機會和市場內競逐的機會、有損經濟效益和不利自由貿易,使台灣的整體利益受損。若是,便要自發性地或透過行政、立法等措施予以消除;
c.透過適當的行政、立法等措施,在政府和公營部門內,就每個行業推行促進競爭的措施;
d.鼓勵私營機構自發性地遵守競爭原則和達致上述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目標;
e.支持消費者委員會制定促進競爭的工作守則,以達致上述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目標;
f.與消費者委員會攜手合作,鼓勵私營機構推行有助競爭的措施,例如訂定保持和促進自由競爭的自我管理制度,並監察和檢討較易出現異常行為的行業的經營方法;
g.設立一個儲存與『經濟發展』有關的事項和投訴的資料庫,以便找出可能出現的不足之處和有待改善的地方;
h.在經濟產業省轄下設立一個專責委員會(名為「經濟政策諮詢委員會」) ,檢討與『經濟發展』有關的政策事宜。
六.推行工作
12.政府致力維持『市場機制』和提倡『開放競爭』,以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經濟政策諮詢委員會」會促請各政府部門遵守這份政策綱領、提出有助落實政策目標的措施、研究各項新建議對台灣經濟競爭的影響,並且在有需要時,將有關影響提請行政會議和立法機關注意。政府也期望各政府部門確保轄下的法定組織遵守這份政策綱領。
13.政府呼籲各行各業自發性地停止採用有損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的現有限制性經營方法,並避免在日後引進這些經營方法。在合理和有需要的情況下,政府會透過行政或立法等措施,消除這些經營方法。
14.如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涉嫌採用限制性經營方法,可將事情轉交有關決策局或政府部門審議。此外,「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會留意所有轉介個案的進展,如有關情況對政府的政策或整體工作有重大影響,秘書處會提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加以注意。
*註解:
這些都是競爭者之間所施加的不同形式的橫向限制,包括
1.操縱價格:意圖提高或固定價格;
2.串通投標:壓抑投標價格;
3.市場分配:分配指定顧客或銷售分區給某些特定公司,而不在全區進行競爭或爭取其他公司的顧客;
4.銷售和生產限額:釐定某些貨品或服務的供應限額,以推高價格;
5.集體抵制:不與其所屬市場內其他公司的供應商交易。
新台灣 經濟政策諮詢委員會
201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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